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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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于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于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于凱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射會勞動之罪。」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羅于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判決書、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號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1.10.21│102.07.16│101.10.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35號等│第22535號等│第2253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7.10│103.07.10│103.07.1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判決││││││├────┼──────────┼──────────┼──────────┤││判決│103.08.04│103.08.04│103.08.04│││確定日期││││├───┴────┼──────────┴──────────┴──────────┤││編號1至4為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684號應執行拘役100日││備註│││││└────────┴────────────────────────────────┘┌────────┬──────────┬──────────┐│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2.02.21│102.02.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35號等│第7737號│││││├───┬────┼──────────┼──────────┤│││││││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7.10│103.09.30│├───┼────┼──────────┼──────────┤│││││││法院│臺中地院│彰地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6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號││判決│││││├────┼──────────┼──────────┤││判決│103.08.04│103.10.23│││確定日期│││├───┴────┼──────────┼──────────┤││編號1至4為臺中地檢│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103年度執字第12684號│第5733號│││應執行拘役100日││└────────┴──────────┴──────────┘
得抗告(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