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伍國豪 代理人 楊瑩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該法人第2屆第13次、第3屆第2次董事會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定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上開修正業經教育部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教育部100月7月28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82430號函、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第2屆第13次、第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教育部,該法人係依私立學校法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及該部98年3月25日台參字第0000000000C號令公布「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於第2屆第13次、第3屆第2次董事會議通過章程全文33條修正案,該部並已於100年7月28日同意核定,有教育部100年10月26日部授中(二)字第1000596855號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正。
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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