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家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