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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