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1年度營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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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電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傑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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