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1年度營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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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電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傑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