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6號
聲請人 林育生
相對人 黃繼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本票所載形式上已具有無條件支付之內涵且未附任何條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58號裁定要旨參照),並具備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77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8月1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2
109年9月7日
3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3
110年11月2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4
111年3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5
111年3月29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6
111年5月18日
50,000元
111年5月18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7
111年9月1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8
114年1月22日
2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9
114年1月2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10
114年2月3日
2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