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孟迪選任辯護人李玲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孟迪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孟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且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起予以羈押。茲被告何孟迪之羈押期間將於102年6月13日屆滿,本院審酌被告之犯行重大,且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存在(同法條第2款事由,本院認已不存在,已解除被告何孟迪之禁止接見與通信),故仍有對之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游秀雯法官張瑋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