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35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益生宏全 工程行、陳益生、 陳登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益生即宏全工程行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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