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8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65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700,000元之債權,已提出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暨土地謄本為證,以釋明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而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相對人所持支票對抗告人已逾4個月之時效而消滅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