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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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10號上訴人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美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萬1,04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