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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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告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美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011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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