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丁○○再審被告丙○○
甲○○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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