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租賃關係爭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號裁定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