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乙○○Lau
甲○Eli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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