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純隆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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