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8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瑪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瑪玲於民國102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9日止累計167,968元正未給付,其中163,954元為本金;3,208元為利息;8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瑪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9日止累計86,603元正未給付,其中84,428元為本金;1,307元為利息;8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瑪玲於民國102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9日止累計351,276元正未給付,其中346,458元為本金;4,112元為利息;7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洪瑪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92,591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9日止累計340,569元正未給付,其中336,790元為本金;3,293元為利息;4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824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瑪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14%│││163954││7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洪瑪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4%│││84428││7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洪瑪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14%│││346458││7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洪瑪玲│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14%│││336790││7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