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61號
原 告 黃爐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蔡宜庭 律師
被 告 陳麗雲
黃心怡
黃意淩
黃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