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7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朝丞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5時20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7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朝丞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5時20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