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52號抗告人 王俊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等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5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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