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訴人 張劉淑琴 即原審被告被上訴人 張銀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07,800元【計算方式:37900(7.36+74.6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