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債權人 李秋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簡瓊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按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係分別對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簡瓊娟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簡瓊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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