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張緯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
暫定為為新臺幣(下同)85,5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2
8,500元,依原告主張約被占用3平方公尺,合計為28,500元
×3=8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被○○○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及被告謝**之正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