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不悠劉隼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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