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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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 賴基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 被告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具狀補提證據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此部分顯有關本件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105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原告就前開被告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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