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2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六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被告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八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上訴意旨雖以被告等明知土地已受假處分,卻仍向其借款,有詐欺之嫌云云,惟詰據被告乙○○等均堅決否認有詐欺之犯行,且經本院函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假處分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係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前往債務人即被告乙○○之彰化市○○路○段○○○巷○號三樓執行假處分,債務人當時不在,且現場為空屋,內無傢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乃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送達該假處分裁定予債務人,有執行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於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向自訴人借款,已知悉房地已受假處分,被告等所辯應足採信,此外本院查無其他有利自訴人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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