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光照法官郭雅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琇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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