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陳登源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9│台│││台│││8│毒│期││台│6│中│上3││中│上3││執3││徒│9│中│偵5│高│易0│4│高│易0│4│
2││刑││地│5│分│9││分│9││3│品│八││檢│2│院│││院│││
││月││署││││││││├──┼──┼────┼──┼─────┼─┼───┼────┼─┼───┼────┤││有│││9│台│││台│││2│侵│期││台│9│中│上8││中│上8││執6││徒│8│中│偵4│高│4│7│高│4│7│
7││刑││地│8│分│易4││分│易4││4│占│五││檢│1│院│1││院│1││
││月││署││││││││└──┴──┴────┴──┴─────┴─┴───┴────┴─┴───┴────┘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