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黃清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福連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