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重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六十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被上訴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新富 訴訟代理人 洪長庚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參照).
二、原裁定以訴外人 楊進添 涉有犯罪嫌疑,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予以裁定停止,惟查楊進添涉背信等案件,非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所犯,與裁定停止之要件不合,原裁定予以停止,尚有未洽,抗告為有理由,爰予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楊子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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