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 毛燕明 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被告戊○○
13之丁○○甲○○丙○○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及附表三編號二中關於「台南市○區○○段○○○○○號」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