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1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因97年度重國字第19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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