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己○○
13之戊○○乙○○丁○○
樓之1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6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丙○○○、戊○○、乙○○、96年12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丁○○、96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己○○,有送達證書5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