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06日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二號聲請人 翁自立 (Thomas 陳愛玲 JodyYO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王敏婉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六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秉閣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