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嘉男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二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