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八二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計算式:51.72×3,000+4,531=159,6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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