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69號),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毒偵字第43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其間歷經假釋、撤銷假釋及減刑,於民國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上開假釋期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2年度毒聲字第2998號、92年度毒聲字第33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93年10月23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月29日上午某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上某公廁內,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未扣案)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嗣於97年1月30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與永豐街口,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由尿液採驗查悉上情;另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內,再次接受尿液採驗,確認上情無誤。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毒品海洛因代謝物為嗎啡)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代碼編號:020612號)、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代碼編號:WZ00000000
000號)各1份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碼編號:020612、WZ00000000
000號)2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檢察官起訴與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相同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除因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第一級毒品│1│包│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540公克,取樣0.00│││海洛因│││15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且未能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970691號毒品鑑定書1份參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