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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