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男26歲護照號碼:
住彰化縣社指定辯護人 楊俊樂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TAPHICHAT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000000000TAPHICHAT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月28日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4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雅俐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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