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8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被   告  陳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地雖為臺東縣○○市○○
路○段○○號,惟被告已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將戶籍遷往桃
園市○○區○○里○○路○段○○○○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張可稽;且兩造
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而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
亦有誠泰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而本件為小額事件,原
告為法人而以定型化約款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9無意定管轄之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
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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