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盛韋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鼎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
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