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盛韋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鼎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
  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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