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0號原 告 紀文清 被 告 許貴 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