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家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申家令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申家令因憂鬱症而生輕生念頭,肇生本件事故,
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被告已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參,信被告無再犯之虞,
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
。
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蘇彥宇
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