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曉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勝吉
呂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3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