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4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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