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詹基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相鄰不動產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而不動產所
地均在台北市○○區○○路○○○巷,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
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當事人之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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