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19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9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貳仟壹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育錚
法 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