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2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25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
元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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