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詐欺、竊盜二罪,均經判決科刑暨減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本院96年度簡字第2569號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365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