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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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崢豪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烜陞實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185,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