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金達國際食品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5年7月31日│261,650元│AS0六八九九八│││1│司 梁寶玉 │明分行│││二││├─┼─────────┼─────────┼───────────┼────────┼────────┼──┤│00│ 游家旺 │龍潭鄉農會高平分部│95年8月15日│59,540元│FA0四0六三五│││2│││││八││├─┼─────────┼─────────┼───────────┼────────┼────────┼──┤│00│温水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95年9月9日│40,100元│AA三五二九五0│││3││心分行│││六││└─┴─────────┴─────────┴───────────┴────────┴────────┴──┘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羽潔